我心目中較好的勞基修法方式:
1. 罰鍰為5000元 ~ 20萬 乘以違法情事之受損失人員次
不得低於受損失人員之損失總額之2倍
不得低於受損失人員之損失總額之2倍
2. 半年內累犯之單人罰鍰不得低於上次罰則之2倍
3. 同公司非相同之勞動違法情事需分案處理
勞動檢舉獎金法
納入之罰鍰 撥定部分作為獎金獎勵相關人員
檢舉人獎金____%
受損失員工人員獎金___%
執行單位獎金____ % (依案件大小改變比例)
受損失員工人員獎金___%
執行單位獎金____ % (依案件大小改變比例)
優點
1. 不會有小公司大罰 大公司小罰的情形 (後者民進黨就要跳腳了,這樣哪能圖利財團)
2. 不會有時代力量被民進黨詬病的非連續性情形
3. 不會有罰不怕的情形
4. 獎金制度自動排除低額之謊報騷擾情事
1. 不會有小公司大罰 大公司小罰的情形 (後者民進黨就要跳腳了,這樣哪能圖利財團)
2. 不會有時代力量被民進黨詬病的非連續性情形
3. 不會有罰不怕的情形
4. 獎金制度自動排除低額之謊報騷擾情事
缺點
大公司統計調查工作量較龐大 (但如果以罰鍰收益和獎金而言 應該是可行)
大公司統計調查工作量較龐大 (但如果以罰鍰收益和獎金而言 應該是可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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